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X�B: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ixzz2EtgW7xkQ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X�B: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ixzz2EtgW7xkQ
資料[Data]:丁國琳在網路上遭恐嚇,留言者及按讚者一並提告。
回覆刪除論據[Warrant]:對於明顯恐嚇之言論按讚等同贊同其言論。
支持[Backing]:多數人並不會覺得恐嚇連言是優良發言,故按讚者等同支持其行為。
限制[Qualifier]:按讚行為是否出自其他意思表示尚有爭議。
反例[Rebuttal]:按讚行為出自習慣。
宣稱[Claim]:按讚等同支持其按讚言論,故對於不妥言論之按讚可定罪。